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
(2022)辽0214民初2441号
开庭时间
2024-01-31 05:30
地区
辽宁
排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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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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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主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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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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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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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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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法庭
第九审判庭
公告内容
马振海、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普兰店区润达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马振海、第三人大连中能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追加被告马振海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被执行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假日顺延)13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