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其他民事
案号
(2024)川0193民初7133号
开庭时间
2024-09-04 06:00
地区
四川
排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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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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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主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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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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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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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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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庭
第十八审判庭
公告内容
四川嘉事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国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与你们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撤销(2024)川0193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追加四川嘉事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2021)川0193执26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足额出资5000万元范围内对四川国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川0193民初7133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