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2023)湘0302民初4701号原告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电话及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故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再次向你送达上述文书。原告的诉请是: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63329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日利率0.03%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22年2月1日起以653224元为基数、2022年5月1日起以571571元为基数、2022年8月1日起以489918元为基数、2022年11月1日以408265元为基数、2023年2月1日起以326612元为基数、2023年5月1日起以244959元为基数、2023年8月1日起以163306元为基数、2023年11月1日起以81653元为基数);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你未及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