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 刊登日期 2020-12-13 |
刊登版面 G44 | 上传日期 2020-12-13 |
上诉人
李凤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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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 |
内容 首投财富控股有限公司、首都国投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凤妍与首投财富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首投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0)津010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凤妍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首都国投控股有限公司为(2020)津0101执14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津0101执异21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逾期未申请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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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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